专门打毒品官司的律师那个比较好些?

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物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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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物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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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物罪的区分


在经济生长到一定阶段时,品牌效应对商品的销售会发生庞大的影响,甚至是决议性的因素。当前,我国消耗者的消耗能力空前增强,消耗者崇尚品牌的心理也随之增强,一些着名品牌的商品日益受到消耗者的青睐。这些着名品牌凝聚了谋划者多年来的心血和汗水,且基本都经由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其商品往往价钱高昂。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崇尚名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耗者群体发生并不停扩大,这个群体的消耗者图慕冒充商品的牌子,知假买假。以知足其消耗高等商品的虚荣心。

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组成销售伪劣产物罪,对案件的整体定性具有重大影响。在切合入罪尺度的情形下,若是销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物,则一行为冒犯二罪名,划分组成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物罪,凭据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处罚 的原则,根据销售伪劣产物罪论处。若是销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物,则不能以销售伪劣产物罪论处,只能以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此,要准确对案件定性,必须准确认定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是伪劣产物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划定了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划定了销售伪劣产物罪。两罪的划分设立说明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一定属于伪劣产物。 伪劣 一词并未泛起在销售伪劣产物罪的罪状之中,而是有权诠释机关在对罪名举行归纳综合时,凭据罪状提炼而来的。该罪的罪状认定了四种类型的伪劣产物,划分是 掺杂、掺假 、 以冒充真 、 以次充好 、 以不及格冒充及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伪商诠释》)第一条第三款划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划定的 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品级、低档次产物冒充高品级、高等次产物,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物的行为。 由该划定可知,要认定为伪劣产物,必须有以低品级、低档次产物冒充高品级、高等次产物的行为,二者之间应到达足够的差距,且低品级、低档次产物应近似于残次品。销售伪劣产物的行为.一定影响消耗者对产物的使用。行为人为了销售伪劣商品,在主观上一定有冒充、敲诈的居心。

而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则差别。品牌商品,特殊是国际着名品牌,除价钱高昂外.品质也出众。要想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若是品质太差,则有可能无人问津。一旦此类商品品质尚可,又冒充了着名品牌的商标,就有可能吸引部门崇尚名牌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耗者。由于品牌商品的正品价钱往往很是高昂,对于那些崇尚品牌的消耗者来说,相对低廉的价钱使他们对于冒充商品心知肚明,知假买假。销售者甚至会告诉消耗者此商品为冒充品,而不需要对消耗者举行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