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 哪些文物应确定为 文物?—刑辩指南
哪些文物应确定为 文物? 根据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文物躲品定级尺度》(文化部令第19号)的划定,以下文物应确定为 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出产力和出产关系及其经济轨制,政治轨制,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铺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2)反映1个地区,1个民族或某1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3)反映某1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1历史题目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4)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5)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6)某1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7)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8)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闻名义士,闻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9)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闻名义士,闻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集团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着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1)其他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