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109条 —刑辩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划定第109条
2013-04-24
:第109条 未成年罪犯地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遵法律法例及监规,努力到场学习、劳动地,应视为确有悔改体现,减刑地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距离时间可以响应缩短。切合刑法第8101条第1款划定地,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108周岁地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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