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打毒品官司的律师那个比较好些?

量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量刑基准简直立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辩指南

量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量刑基准简直立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量刑|法律常识|刑法|基准|确立

  要害词:量刑/基准/公平/法令眼前人人同等
  内容概要:同样性子、同样情节、同样后果的犯法,受到差别的惩罚,一定会引起人们对法令公道的嫌疑,摇动人们对法令的信奉和信念。量刑的公道该当表现在差别个案的彼此比力中。刑法例定的法定量刑情节需要一个参照基准,应在假定不思量犯法人的详细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思量犯法人全部的与犯法有关的所有犯法细节包括酌定情节,抽象地确定这一犯法该当合用的基准刑罚,再在此基础上,思量量刑的法定情节,对基准刑罚举行适当的调解。今朝需要做的事情是在立法方面进一步细化法定刑规模,通过司法诠释进一步明确量刑尺度,认可案例的引导感化。
  培根在《论司法》中深刻地指出:“一次不公道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服的行为为祸尤烈。由于这些不服的行为不外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松弛了。”中国春秋时的曹刿甚至认为,以小恩小惠争夺民众,以捐躯玉帛敬奉鬼神,都不是决定可否战役的因素,而通情达理地断案决狱,却是决定可否从事战役并可否取胜的十分紧张的前提①。可见,公道的审讯对社会的调和与不变,对社会气力的积累,对鼓动士气人心,凝结社会共鸣,具有十分重大的感化,按曹刿的说法,甚至可以决定可否举行战役及决定战役的胜负。而公道的司法,合理的决狱,无疑包括合理量刑的内容。可是,在我国,因为刑法理论侧重于犯法的定性,虽然量刑适当也是考查人民法院刑事审讯质量的紧张尺度之一,但在理论上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并不很器重,对量刑的一些紧张的理论问题并没有举行深入的研究,实践中对量刑随意性较大。基于此,本文不揣浅陋,对量刑中的一些根基问题提出本身的一些粗浅的观念,以求引起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器重,求得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法制的同一需要量刑基准的同一
  在我国今朝的法令规定环境下,对于同样性子与情节的案件,差别的法官,因为法制理念差别,作出刑罚量悬殊的讯断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如许做并不违法。这方面的讯断可以说是不足为奇。现举几个贪污与纳贿的案例作为佐证②:
  在纳贿罪的环境下,纳贿数额相称的可能判处相称悬殊的刑罚,或者处刑邻近,而纳贿数额却相称悬殊: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种永纪操纵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计人民币284.89万余元、美元1000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充公小我私家所有产业[1]。
  2004年7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纳贿45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
  原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能开辟区管委会主任梁耀源在担当天津市城建委副主任、天津市当局副秘书长、秘书长、天津市经济技能开辟区管委会主任时代,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6次收受人民币84万元,被判刑8年,并处充公小我私家产业人民币5万元[3]。辽宁省人民当局原副省长刘克田操纵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3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③。
  与上述讯断形成光鲜对照的是,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原办公室副主任杨某操纵职务之便,先后收取行贿共计人民币29.6万元,以纳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又如2003年9月,原湖北省枣阳市市长尹冬桂收受他人行贿人民币4.3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纳贿人民币5954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