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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新交通法】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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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新交通法】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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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1.7.1新交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超限运输许可说明: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划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入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治理机构同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治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入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同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入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入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治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入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治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入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治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治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治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举措措施入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入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治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划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入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吊挂显著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新交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laws.66law.cn/law-13098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