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索赔技巧
交通事故索赔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索赔技巧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得按一定程序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划定的凭据。
一些车主或被保险人因为不知道索赔的程序,不知道该备齐哪些材料,经常来回保险公司多次,那么,如何才能绝快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您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前提。
事故车辆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前提: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公道用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分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划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由,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脱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由,并填写"脱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划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用度。
送修理厂修复后,保留好修理发票。
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用度。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门,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回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
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门损失一次赔款即是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用度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抛却权益。
您发生事故已经很不幸了,这时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暗里了解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您这种暗里了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