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泽强律师
文章导读: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在交叉路口碰到红灯继续通行的;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举措措施的;5.
关键词: 律师,滕泽强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碰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举措措施的; 5.机动车违章入进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端意或过失的行为。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职员稍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背交通讯号的; (七)未按划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划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平等责任。
法帮网嘉宾律师:
滕泽强,男,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现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期间处理了参谋单位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及担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参谋。
坚持信念,恪守诚信,运用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技巧,力争每一起案件都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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