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题目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划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
固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划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
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哀求是公道,正当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划定: "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划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前提,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入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划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糊口津贴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糊口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以及第40条划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举措措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口因伤失往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划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
而该办法的第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入行划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入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