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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50问,建议收藏!毒品案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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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50问,建议收藏!毒品案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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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查询:http://www.fabang.com/shanghai/ Q1 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 Q2 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6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Q3 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 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 除《民法典》规定的3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千零5十1条规定的3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1条第2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 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4条的规定,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为被告。 Q10 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 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2条第1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 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3种: 1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2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是1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第3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千零5十3条第1款规定,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 何为《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8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所称的“胁迫”。 Q14 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8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第2、3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3条第2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9条规定,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内期间1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Q16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1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2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3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17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十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 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9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19 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9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Q20 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7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21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22 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1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2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1方个人财产”之分。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4十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千零5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Q23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零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十4条规定,民法典第1千零6十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十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千零6十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十6条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十7条规定,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 何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1条规定,民法典第1千零6十3条规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零6十2条、第1千零6十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1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7条规定,民法典第1千零6十5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1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百5十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百5十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 未经另1方同意,1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3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十8条规定,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9 配偶必须承担另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3条规定,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4条规定,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 1方死亡的,另1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十6条规定,夫或者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 “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1等”? 否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 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 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另1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 1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1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1方,在另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3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1的,夫妻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37 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1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1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6十条规定,夫妻1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1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1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38 1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1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5十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39 夫或妻对另1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零4十2条、第1千零7十9条、第1千零9十1条所称的“虐待”。 Q40 “1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1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1千零4十2条、第1千零7十9条、第1千零9十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41 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2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1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2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