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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毒品官司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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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毒品官司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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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hunan/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1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1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1方发现另1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1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1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民法典 第1千零4十3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1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1、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1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2、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1,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1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3、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1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1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 案例1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1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1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1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1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1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1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2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案例2 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作数吗? 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1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2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法院判决2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5月19日上游新闻消息)。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吗?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为什么“婚姻家庭编”不能支持这份赔偿约定,这公道吗?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3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必然制约另1方的离婚自由;退1步讲,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也不是出于本意,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1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法律难道不应当尽力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吗? 是的,我国法律为此设置了很多具体制度,如“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但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1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这是因为,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而幸福生活是1种整体的状态或者感觉;法律提供的是1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 1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试图以物质制约1劳永逸地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