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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残疾为“护身符”贩毒15千克,终被判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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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残疾为“护身符”贩毒15千克,终被判刑收监

       近日,山西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林贩卖毒品案。因李某林系肢体残疾壹级,执行困难,法院与县公安局等单位多方沟通协商,将长期从事贩毒犯罪的病残罪犯李某林送至泽州县看守所羁押,随后成功将该犯移送晋城监狱服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林系肢体残疾壹级,高位截瘫,其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身体残疾,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0月23日刑罚执行完毕,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2022年以来,李某林在其家中以每斤5200元价格购买咖啡因,再以“分包零卖”的方式以每斤6000元至7000元不等价格向李某江、畅某某等15名贩毒、吸毒人员贩卖咖啡因86次,累计贩卖咖啡因15千克,收取毒资共计174310元。

  法院审理

  因被告人行动不便,案件在其家中巡回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356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林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后,李某林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病残人员自认为实施犯罪后,无法收监执行,更加肆无忌惮实施犯罪,社会影响恶劣。身患残疾不是“护身符”,不可以身残作“挡箭牌”,李某林肢体残疾壹级,本应值得同情,但其多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接受相应刑罚。

  判决生效后,泽州县人民法院积极与泽州县公安局、泽州县看守所、晋城监狱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解决了本案残疾罪犯执行难题,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