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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2104条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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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2104条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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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划定第2104条 2013-04-25 :第2104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质料: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地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地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重大立功体现地详细事实地书面证实质料; (4)罪犯评审判定表、赏罚审批表等; (5)其他凭据案件地审理需要移送地质料。 提请假释地,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栖身社区影响地观察评估陈诉。 人民审查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地审查意见,应当1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地人民法院。 经审查,若是前3款划定地质料齐全地,应当立案;质料不齐全地,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地执行机关补送。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