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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2条 —毒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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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2条 —毒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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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划定第2条 2013-04-23 :第2条 确有悔改体现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4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遵法律法例及监规,接受教育革新;努力到场头脑、文化、职业手艺教育;努力到场劳动,起劲完成劳动使命。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时代提出申诉地,要依法掩护其申诉权力,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剖析地以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努力执行产业刑和推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地,可视为有认罪悔罪体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推行能力而不执行、不推行地,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