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4条 —毒品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划定第4条
2013-04-23
:第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1地,应当认定为有 重大体现 :
(1)阻止他人实行重大犯罪运动地;
(2)揭发牢狱内外重大犯罪运动,经查证属实地;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罗同案犯)地;
(4)有发现缔造或者重大手艺刷新地;
(5)在1样平常生产、生涯中舍己救人地;
(6)在抗御自然灾难或者清除重大事故中,有特殊突出体现地;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孝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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