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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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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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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被告人胡斌,男,31岁,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张筠筠,女,37岁,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张筠峰,男,35岁,工人。因涉嫌犯运输毒
关键词: 毒品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怎样治罪处刑?

2013-04-03 : :0

:被告人胡斌,男,31岁,工人。因涉嫌犯,于1998年5月19日被。

被告人张筠筠,女,37岁,无业。因涉嫌犯,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筠峰,男,35岁,工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

上海铁路运输审查分院以被告人胡斌犯居心杀人罪、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犯运输毒品罪(未遂),向上海铁路运输申级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公然审理查明:

1997年11月初,被告人胡斌因赌钱、购房等缘故原由欠下债务,遂起图财害命之念。先后准备了羊角铁锤、纸箱、编织袋、打包机等作案工具,以合资做黄鱼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韩尧根的信托。1997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害人韩尧根携带装有19万元人民币的密码箱,按约来到被昔人胡斌的住处。胡斌趁给韩尧根倒茶水之机在水中放人5片安息药,韩喝后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昏睡。胡见状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铁锤对韩的头部猛击数下致韩倒地,又用尖刀乱刺韩的背部,致使韩因严峻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而殒命。

越日晨,被告人胡斌用羊角铁锤和菜刀将被害人韩尧根的遗体肢解为5块,套上塑料袋后划分装人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宇佯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斌以内装毒品为名,挑拨被告人张筠筠和张筠峰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根据胡斌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遗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为:被告人胡斌为妄想钱财而行刺被害人韩尧根,并肢解遗体,其行为已组成居心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严峻,依法应予重办;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明知是毒品仍资助运往异地,均已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2人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犯罪末得逞,系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均辩称不知包裹内藏有毒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3十2条、第3百4十7条第1款、第4款、第2十5条、第2十3条、第5十7条第1款、第6十4条、第3十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百零8条的划定,于1999午1月19日讯断如下:

1.被告人胡斌犯居心杀人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2.被告人张筠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讯断生效后1个月内1次缴清;

3.被告人张筠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讯断生效后1个月内1次缴清;

4.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追缴;

5.被告人胡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冠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万元。

1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筠筠不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2审时又表现服判,要求撤回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冠芬以原判赔偿金额不足为由,亦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被告人胡斌为妄想钱财,行刺被害人韩尧根并肢解遗体,已组成居心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重办;上诉人张筠筠、原审被告人张筠峰明知是毒品仍资助运输,均已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鉴于张筠筠、张筠峰运输毒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妥;上诉人张筠筠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原审对附带民事部门的讯断于法有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冠芬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百8十9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2百3十9条的划定,于1999年8月23日裁定如下:

1.准予上诉人张筠筠撤回上诉;

2.驳回王冠芬的上诉;

3.维持原审各项讯断。

上诲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同时裁定批准对原审被告人胡斌判正法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讯断。

2、主要问题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能否认定运输毒品罪(未遂)

3、裁判理由

本案肇始于被告人胡斌图财害命的行为,对其以居心杀人罪判正法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当属1定。对于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现实运输尸块的行为怎样治罪处刑,是处置惩罚本案的要害。

(1)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

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现实运输尸块的行为,属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对事实熟悉错误的1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属工具不能犯。对于不能犯能否予以治罪,应当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两种情形作出处置惩罚。

所谓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接纳没有任何客观凭据,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行能发生现实危害效果的手段、要领,贪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形,如使用烧香念咒、画符烧纸、香灰投毒等要领杀人等所谓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已行为的性子及实现行为目的的要领、手段的性子没有发生错误熟悉的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造成了对实行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现实上不行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形,如误把白糖当砒霜用来毒人等。

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意欲实行的行为与实在际实行的行为是1致的,但因使用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建设在反科学、超自然的基础上,故该种手段行为茬任何情形下都不行能引起危害效果发生,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后者所熟悉到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真实的、有科学凭据的,只是由于行为人1时疏忽致使意欲实行的行为与实在际实行的行为形似而质异,才未能造成犯罪效果。否则,其所使用的手段或工具就能合乎纪律地引起危害效果发生,实现其犯罪目的。因此,刑法理论上1样平常以为,绝对不能犯不组成犯罪,而相对不能犯则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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