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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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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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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关键词责任能力 吸食毒品后犯罪 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裕故意杀人案(判决时间:2007年2月28日,2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键词: 吸毒吸毒后发生神志异常而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组成犯罪的应负担刑事责任

2012-11-16 : :0

 

责任能力 吸食毒品后犯罪 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福州市人民审查院诉彭裕居心杀人案(讯断时间:2007年2月28日,2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发生神志异常而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负担刑事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审以为: 上诉人彭裕应对其杀人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首先,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 )的有关划定,在以下多少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实在施的造成1定损害结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行为人实行《刑法》 划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到达刑事责任年事,即实行居心杀人、居心危险致人重伤或者殒命、强奸、抢劫、销售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时不满14周岁,实行《 刑法》 划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2.神经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的时间造成危害效果,经法定法式判定确认的;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举行的非法损害,而接纳的阻止非法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法损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凌驾须要限度的;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接纳的紧迫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但没有凌驾须要限度的。上诉人彭祛在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行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阮召森殒命,其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且自然不属于上述《刑法》划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次,上诉人彭松并未患有任何神经病,其服食摇头丸后发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国《刑法》第18条划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凭据该划定,因醉酒后泛起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因吸毒后泛起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吸食包罗摇头丸在内的毒品是违法行为。上诉人彭裕曾经多次服食摇头丸,并泛起过服药后的理想症状。对此彭裕自己完全清晰。案发当晚,作为1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发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形下,彭裕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而实行杀人行为。正是彭松的自愿吸毒行为,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行犯罪行为,造成严峻的危害结果。故彭松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综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凭据《刑法》第232条、第67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第(1)项之划定,于2007年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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