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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否属于刑法第1百3十3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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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否属于刑法第1百3十3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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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1百3十3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刑法第1百3十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3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关键词: 吸毒吸毒后驾驶灵活车交通肇事造成特殊严峻结果的是否属于刑法第1百3十3条划定的“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2014-07-10 : :0

卓安状师事务所:吸毒后驾驶灵活车交通肇事造成特殊严峻结果的,属于刑法第1百3十3条划定的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刑法第1百3十3条对划定了3个差别的量刑幅度,其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诠释》第4条对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枚举了3种情形:1是殒命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主要责任的;2是殒命6人以上,负事故1律责任的;3是造成公共产业或者他人产业直接损失,负事故所有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张超泽吸毒后在富贵路段驾车冲撞多车、多人,造成了1人殒命、5人轻伤、7人稍微伤的严峻结果,社会影响恶劣,但并不在《诠释》划定的上述3种情形之列。在此情形下,能否认定张超泽的行为属于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存在1定争议。有看法以为,《诠释》第4条没有设置兜底条款,故除了该条枚举的上述3种情形外,均不属于交通肇事罪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我们以为,对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的掌握,要接纳原则性与天真性相统1的原则。

第1,从《诠释》第4条的划定看,并未绝对清除该条划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属于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司法诠释是对怎样适用执法的进1步明确,既涉及对观点性术语的界定,又涉及对1些详细情节的细化,应当区分司法诠释的工具,准确掌握其内在和精神。以《诠释》第3条划定为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诠释第2条第1款划定和第2款第(1)至(5)项划定的情形之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执法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条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的诠释,就属于观点界定,内容十明白确。而《诠释》第4条划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这种枚举式的表述方式则相对天真,对于切合《诠释》枚举的3种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 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而对其他情形是否属于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诠释》则未作出清除性或者克制性划定。故推断其他情形是否属于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可以遵照刑法和《诠释》划定的精神,联合详细案情作出推断。

第2,从《诠释》第2条划定的精神看,应当将吸毒后驾驶致多人死伤的行为认定为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诠释》第2条第1款划定,致1人殒命或者3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主要责任的,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该条第2款划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所有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该款枚举的6种情形之1的,亦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第1项即是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灵活车辆的 ,说明《诠释》在交通肇事罪的人罪尺度上,区分了1样平常情形和毒驾等特别情形。凭据这1划定精神,在量刑上也应区分差别情形确定从严处罚的尺度。1样平常情形下 殒命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主要责任的 属于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那么,对于具有毒驾情节的,可比照该项划定适当降低致人伤亡的水平。若是毒驾肇事致1人以上殒命、多人受伤的,就可以思量认定为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本案中,张超泽交通肇事致1人殒命、5人轻伤、7人稍微伤,结果特殊严峻,联合其吸毒后驾车的情节,可以认定为 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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