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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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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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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2004年7月26日,刘甲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陈乙1克海洛因被查获。经查刘甲也是吸毒者,他从王丙处购买了2克海洛因,价格也是每克500元,本打算自己吸食,但碍于陈乙是熟人,便卖了1克给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吸毒者之间以购置价转让毒品是否组成销售毒品罪

2013-04-03 : :0

:2004年7月26日,刘甲以每克500元的价钱卖给陈乙1克海洛因被查获。经查刘甲也是吸毒者,他从王丙处购置了2克海洛因,价钱也是每克500元,本计划自己吸食,但碍于陈乙是熟人,便卖了1克给陈乙。

分歧意见:对于刘甲的处置惩罚,有两种截然差别的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吸毒者有偿地将毒品转让给其他人,并从对方处获得对价,这种有偿转让的行为就是销售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刘甲组成;

第2种意见以为,所谓销售毒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毒品的行为,而吸毒者以购置价向其他吸毒者转让毒品,并未从中猎取利润,这种转让不是销售行为,因此不应认定刘甲组成销售毒品罪。

评析:笔者赞成第1种意见。这个案例现实上涉及到我们怎样明白销售毒品行为、怎样明白牟利以及销售毒品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的问题。

我国刑法例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攻击毒品犯罪来操纵和淘汰毒品在社会上的泛滥。1样平常而言,毒品从最初的质料到最后流入吸毒者手中都要履历生产、流通和消耗3个环节。由于毒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集中体现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以是我国刑法第3百4十7条划定了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这4种毒品犯罪行为,其用意就在于对毒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举行严肃攻击和严酷操纵。

对于销售行为,1样平常都以为包罗买和卖两个步骤,但销售毒品罪的销售与通常意义上的销售并不完全相同。首先,销售毒品罪不包罗所有的买和卖的行为,仅仅针对处于流通环节的买和卖的行为;其次,销售毒品罪不要求同时实行买和卖两个行为,只要实行了流通环节中的买或卖任何1个行为均属于销售。由此我们可以把销售毒品行为归结为两种最基本的模式:1种是先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或者为了高价卖出而低价买进但尚未卖出的情形,另1种是将自有的毒品(包罗祖传的、他人赠予的或者原来本计划自用的)有偿地销售出去的情形。其中第2种模式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销售,但由于其属于毒品的流通环节,同样是销售毒品罪攻击的工具。

销售是1种谋划运动,1定是以追逐1定的利益为其目的的。由于销售毒品行为有两种最基本的模式,那么牟利也存在两种体现方式:①在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模式下,行为人追求的是扣除其流通成本之后的利润,这是1种牟利的体现;②在将自有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的模式下,由于行为人的原有毒品并非为了销售,因此就不存在流通成本,那么利润也无法盘算,可是行为人将原来不计划销售的毒品销售出去,其所追求的是对方所给予的对价,这是牟利的第2种体现。

通过上面的剖析,笔者以为,对于吸毒者之间以购置价转让毒品的行为要分成多少种情形来认定:

(1)A应B的要求为B购置毒品,然后交付给B,并收取自己垫付的毒资。这种情形下,A只是实行了代B购置毒品这1种行为,将毒品交付给B并收取毒资的行为只是代买的继续,没有自力评价的意义,那么A的行为是否组成销售毒品罪要取决于B是否有高价卖出的目的,B的购置行为是否属于流通环节,以及A是否明知B的目的。若是B购置毒品是为了高价卖出且A明知,那么A和B的行为都属于流通环节,A组成销售毒品罪的共犯;若是A不明知B的目的或者B购置毒品是为了消耗,那么A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不组成销售毒品罪。

(2)A购置毒品是为了高价卖出,但念及和B的关系,以购置价转让给B。那么,A购置毒品的行为即属于流通环节,已经组成了销售毒品罪。至于A将毒品转让给B的行为只是实在现流通目的的自然连续而已。

(3)A购置毒品是为了消耗(包罗自用或赠予他人),应B的要求以购置价转让给B。那么,A购置毒品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不违反刑法例定。可是A转让毒品给B的行为属于流通环节,而且A通过转让获得了响应的对价,有牟利目的且实现了利益,故其行为组成销售毒品罪。

 

在本案中,刘甲的行为属于第3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销售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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