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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事实存疑时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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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事实存疑时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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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在贩卖毒品犯罪中,难以查明的事实主要有:作为重要证据的毒品常常不复存在;“上线”和“下线”往往无法查明;毒品的来源和数量无法查实,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在证据上存在缺陷。另外,在共同犯
关键词: 贩卖毒品销售毒品的事实存疑时应该怎样认定?

2014-11-09 : :0

在销售中,难以查明的事实主要有:作为主要证据的毒品经常不复存在; 上线 和 下线 往往无法查明;毒品的和数目无法查实,认定被告人销售毒品在证据上存在缺陷。另外,在配合犯罪的情形下,被告人之间供述贩毒、运毒的次数和数目经常存在矛盾。有的被告人由于贩毒时间长、次数多、数目大,连自己都记不清贩毒运毒的详细情形。所有这些都给销售毒品犯罪的事实认定带来了难题。若是存疑就不予认定,势必会纵容犯罪分子;若是所有予以认定,又恐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法院院1样平常会凭据详细情形详细剖析,本着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原则,对存疑的事实不予认定或从轻认定。

(1)对于以下多少种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形,主张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①在销售毒品犯罪中,若是毒品、毒资等证据不复存在,只有被告人的供述的,不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纵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做了有罪供述,交接了贩毒的次数和数目,但若是公安机关没有查获毒品,也没有查明 上线 或 下线 的,在这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情形下,法院1样平常对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不予认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强调认定的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正当性,在上述这种情形下,只有被告人1方的供述不切合证据关联性的特点。若是仅凭据被告人的口供就认定其有罪,那么,1旦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法院就没有认定的理由了。在销售、运输毒品犯罪中,没有查获毒品,若是只有同案人的供述,而被告人予以否认的,不予认定,即对毒品存有矛盾的,不予认定。若是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同案人的供述也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的,在双方不翻供的情形下,1样平常可以认定。但若是在庭审历程中,被告人和同案犯对此均翻供的话,法院不予认定。同案人在供述销售、运输毒品的时间、次数和数目上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的,不予认定。贩毒、运毒由于次数多、时间长,同案人之间对贩运毒品的数目等情节的供述不行制止会存在矛盾,为制止重复盘算贩运毒品的次数和数目,法院对同案人供述的相互矛盾的次数和数目不予认定。

(2)对于以下存疑事实的案件应予以从轻处罚:①在毒品灭失的情形下,若生意业务双方供述有毒品生意业务行为的存在,但关于毒品的数目双方供述纷歧致的,对毒品的数目应当根据 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对零星贩毒、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按查实卖出的数目认定,未能查实的,按其供述的最低卖出数目认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若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有销售毒品的行为,那么,被查获的毒品数目和非法持有的毒品数目均应计入销售的数目之内,但思量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别性,在量刑时要把被告人销售量、吸食量巨细、查获持有毒品数目多少多等,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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