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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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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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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在我国,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且属于过程行为犯⑴已是学者们的共识。也就是说,1方面,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贩卖行为,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无需毒品的成功交易;另1方面,与即成行为犯不同,并非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销售毒品罪的犯罪既遂与未遂

2014-03-24 : :0

卓安状师事务所:在我国,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历程行为犯⑴已是学者们的共识。也就是说,1方面,只要犯罪分子实行了销售行为,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无需毒品的乐成生意业务;另1方面,与即成行为犯差别,并非行为人1经实行销售行为即认定为犯罪既遂,本罪的实验行为具有历程性特征。正是由于销售毒品罪的该特点,使得本罪中哪1阶段的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实行了何种水平的行为时,才气认定销售毒品罪的实验行为,成为解决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要害。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本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主要有以下差别熟悉:(1)左券说,以为销售毒品的双方当事人就毒品生意业务事项告竣1致即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管毒品是否生意业务(于志刚,1999:132)。(2)毒品交付说,以为应以毒品是否现实交付为犯罪既遂的尺度。只要尚未现实交付毒品,就不是既遂;纵然生意业务款尚未支付,只要毒品已交付也组成既遂(韩建设、陈洪兵,2003:56)。(3)毒品转移说,提出销售毒品罪应以毒品现实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未转移之前,纵然生意双方已告竣转让协议或者已现行猎取经济利益的,均不能认定为是销售毒品罪既遂(赵秉志,于志刚,2003:184)。(4)毒品生意业务说,强调应以毒品是否进入生意业务为本罪既遂和未遂的尺度,至于是否现实成交、是否赢利,不影响本罪既遂的建立(赵秉志、于志刚,1998:174)。  我国司法实践对销售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尺度的掌握也不尽1致。已往1个时期,司法实践曾倾向 毒品交付说 。可是,近年来最高法院态度有显着转变,倾向于模糊销售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界线,对有争议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而是根据销售毒品罪的既遂处置惩罚。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同志在论及该问题时就明确强调: 对于实践中泛起的极为典型的未遂案件,应根据犯罪未遂来处置惩罚。 在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以有利于依法严肃处罚犯罪为原则。详细判断时如发生争议、掌握禁绝的,应根据从严攻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 (蔺剑,2000:212)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之以是模糊销售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尺度,我们以为,可能与已往1个时期我国司法实务对该问题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销售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尺度掌握不统1有关。若从该角度看,最高法院的态度有利于销售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尺度的统1。但问题在于:犯罪既遂与未遂是我国刑法中的主要问题,刑法第23条对此有明确划定,该问题的科学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而对于销售毒品犯罪而言,则更具有主要意义。销售毒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刑法对此划定有。而对于未遂犯,刑法第23条明确划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在行为人建立销售毒品罪的场所,纵然罪行极其严峻,但若行为人1旦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则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难以再适用死刑。因此,销售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是1个事关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主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当前死刑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在当前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酷限制、淘汰死刑适用的大配景下,最高法院为了体现对毒品犯罪严肃攻击,模糊销售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线,对有争议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根据销售毒品罪的既遂处置惩罚,自然值得商讨。首先,我国刑法总则明确划定了犯罪的种种制止形态,从立法本意看,我国任何1种居心犯罪类型,都原则上存在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毒品犯罪自无破例的理由。而且,毒品犯罪是1种天下各国普通存在的社会征象,外洋的刑法上也都划定走私、制造、销售毒品罪,外洋刑法理论和实践都是努力认可毒品犯罪的制止形态。其次,从司法实践发生的案件看,毒品犯罪的制止形态是客观事实。如甲是毒贩,让乙开车去送货(海洛因10克)。乙对甲的销售毒品事实主观上是明知的。凭据甲的指示,乙事先并不知道毒品在何时送往何地,而是要等候对方联系电话后再详细确定。乙开车携带欲销售的毒品,在街上待命。效果1天并没有接到购置方电话,生意业务没有乐成。该案就属于意志以外缘故原由没有完成的,而且,乙携带毒品等候生意业务的行为,在行为性子上应当属于为毒品生意业务缔造条件的行为,宜认定为属于销售毒品罪的准备行为,更不用说可能存在销售毒品罪的未遂了。  那么,事实应当怎样认定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以为, 毒品交付说 和 毒品转移说 没有能够准确熟悉销售毒品罪属于行为犯的本质特征,现实上将销售毒品罪视为效果犯,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看法中,真正需要研究的是 左券说 和 毒品生意业务说 。笔者赞许生意业务说。在我国,毒品属于违禁品,生意业务双方为了规避执法风险,许多情形下,毒品生意双方并非接纳现货生意业务的方式,而是在生意双方告竣毒品生意合意后买方再追求货源。在该种场所,卖方能否找到货源实现生意业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将对法益损害效果尚不确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验行为,自然为时过早,不切合实验行为的属性。另外,就毒品的生意业务告竣合意的行为和厥后执行合意的行为,在性子上是存在差异的,若是将合意认定为实验行为,那么,厥后执行合意的行为在刑法上怎样评价必将成为难题。  如前指出,销售毒品包罗非法销售毒品和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无论属于哪种形式的销售毒品,销售的本质是生意业务,而只有毒品进入 现实生意业务状态 时,该行为才切合销售毒品罪实验行为的基本特征,才气认定为销售毒品罪的既遂。而销售毒品的双方当事人就毒品生意业务事项告竣合意现实上是为厥后毒品的生意业务缔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属于销售毒品罪的准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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