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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中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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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中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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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2005年3月底,安徽人李某伙同熊某、王某等人预谋,准备筹集巨额资金从云南省购入大宗毒品后贩卖。4月中旬,李某、熊某到达云南省景洪市与云南人岩某等联系毒品交易的事项,双方商定此次交易毒品60件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销售毒品罪中配合犯罪与同时犯的区别?

2013-04-03 : :0

  :2005年3月尾,安徽人李某伙同熊某、王某等人预谋,准备筹集巨额资金从云南省购入大宗毒品后销售。4月中旬,李某、熊某到达云南省景洪市与云南人岩某等联系毒品生意业务的事项,双方商定此次生意业务毒品60件(每件700克),每件价钱6万元人民币,由李某等人通过银行先行将毒资汇给岩某,岩某收到毒资后再交付毒品,岩某同时提供了两个农行金穗卡卡号。随后,李某除将这两个卡号告诉配合到场预谋的熊某、王某等人外,还告诉了洪某、梁某、华某等十余人。今后3日内,熊某、王某、洪某、梁某、华某等十余人划分将毒资321万余元汇入岩某提供的帐户,其中熊某汇款41万,王某汇款100万,洪某、梁某、华某等十余人划分汇款,合计1百多万元(因有部门犯罪嫌疑人在逃,详细每小我私家汇多少多款,每笔款是谁汇的无法查清)。2005年5月7月,岩某与李某等人在交货时被就地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大部门落网。

现在,各人对李某、熊某、王某等人组成的共犯都没有异议,而对于划分按李某提供的帐户汇款的洪某、梁某等人是否属于配合犯罪有差别意见。有人以为洪某等人与李某等人属于共犯,理由是他们在统1时间内实行了统1犯罪行为;有人以为洪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同时犯,理由是洪某等人在主观方面只有各自的犯罪居心,相互之间并无须要的联系,在行为上各自是自力的,不具备配合犯罪的特点。

笔者以为,要推断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与洪某等人是否组成配合犯罪,还要作更为详尽的剖析。

《刑法》第2十5条划定:配合犯罪是指2人以上配合居心犯罪。

配合犯罪的主体是2个以上到达法定责任年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配合犯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元。配合犯罪的客体应是统1客体。对配合犯罪的主体和客体是比力容易掌握的,而对于配合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剖析起来就有些难题了,这两个方面不仅是推断是否配合犯罪的因素,也是区别配合犯罪与同时犯罪的要害所在。

在《刑法(总则)及配套划定新释新解》注①中,权威的诠释以为,配合犯罪的客观方面应体现在 各配合犯罪人在到场配合犯罪时,只管所处的职位、详细分工、到场水平、甚至到场时间等可能有所差别,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的,为了到达统1个目的。而且相互相关、精密配合,是1个不行支解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运动的须要组成部门 。据此,对比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洪某等人与李某等人是在两个差别的犯罪时态走到1起的。李某等人不仅对销售举行了预谋,作了明确分工,而且也完全是根据他们的预谋实行了犯罪行为,如李某卖力联系运输,王某卖力筹资,应某卖力接货(毒品)运输,熊某不仅投资,还与李某1同去云南协助联系毒贩岩某等人。而洪某等人只是当李某和王某出于购置毒品资金的思量(原准备筹资100多万元,厥后在4月15日与岩某晤面时,岩某讲 最多能弄60件,每件6万元 ),暂时拉上来凑钱的人。对于洪某等人来说,他们既不知上线的货主(毒贩)是谁,从哪儿接货,也不知货怎样运回来,或由谁运回来,他们只知道汇了款就可以跟李某等人要货。在这个时间,洪某等人甚至不知道他们购的是什么货,货的价钱是多少多,他们云云汇款只是基于与李某、王某等人有着较好的 关系 ,这些 关系 有的是亲戚,有的是朋侪,他们自信地以为李某、王某不会骗他们。在洪某等人汇款中,多1个张3或少1个李4都是无所谓的,没有张3另有李4,没有李4另有王5,总之对李某等人来说,他们仅仅需要洪某等人提供资金;而对于洪某等人来说,他们各自只想着自己的多少多钱能从李某等人手中取多少多货,至于别人购多少多,再卖到什么地方去,他们并不思量。因而,洪某等人对于李某等人来说,他们并不是 精密配合 和 不行支解的整体 ,更不是李某等人 整个犯罪运动的须要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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