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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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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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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裁判摘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应按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处理,产品质量合格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定罪处
关键词: 注册商标销售冒充他人注册商标不及格产物行为的定性

2013-05-13 : :0

 

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伪劣产物罪想象竞合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物案 裁判摘要: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物的,应按产物质量是否及格处置惩罚,产物质量及格的,以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治罪处罚;产物质量不及格的,以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物罪从 1重处罚。伪劣产物尚未销售出去的,货值金额到达《刑法》 第14。条划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未遂)治罪处罚。 就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存在两种情形:其1,冒充商标,同时,商品自己质量未到达同类产物最低质量尺度,属于不及格的产物;其2,冒充商标,但商品自己质量到达同类及格产物的最低质量尺度,属于及格的产物。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物的行为详细组成何罪,要害在于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及格:销售质量及格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治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及格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形下 择1重处 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物罪治罪处罚。例如,行为人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伪劣产物,销售金额在5十万元以上的,虽然同时组成了销售伪劣产物罪和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遵照《刑法》第214条之划定,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以销售伪劣产物罪治罪,凭据其销售金额的详细情形,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是行为人销售冒充商标的伪劣产物,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依法不组成销售伪劣产物罪,但其行为危害结果、情节均特殊严峻,就应当以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治罪处罚。因此,为准确适用《刑法》和《 伪劣商品刑事诠释》 ,重办冒充伪劣商品犯罪,不纵容和轻纵犯罪分子,对于冒充伪劣犯罪案件中所涉产物是否属于伪劣产物,应当举行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判定问题的通知》明确划定: 1、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物、冒充商标、非法谋划等严峻破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物是否属于 以冒充真 、 以次充好 、 以不及格产物冒充及格产物 难以确定的,应当凭据《诠释》第1条第5款之划定,由公诉机关托付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产物质量磨练机构举行判定。2、凭据《伪劣商品开J事诠释》 第3条和第4条之划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切合卫生尺度的食物犯罪案件,均需有 省级以上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磨练机构 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出具的判定结论。3、经判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又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切合卫生尺度的食物罪,或者同时组成侵占知识产权、非法谋划等其他犯罪的,凭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和《 伪劣商品刑事诠释》 第10条之划定,应当遵照处罚较重之划定治罪处罚。 销售金额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治罪处刑的主要尺度,凭据《 伪劣商品刑事诠释》 第2条第1款之划定,是 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物后所得和应得的所有违法收入 。 所得 ,的收入通常是指行为人在出售伪劣产物后,已经从买方现实获得的收入。 应得 的收入是指行为人由于某种缘故原由虽没有现实取得收入,但凭据条约或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物价款,属于可等待收益。但若是行为人尚未实行销售行为,其 销售金额 的认定,则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伪劣商品刑事诠释》 思量到伪劣产物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于已销售出去的现实情形,其第2条第2款划定:伪劣产物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 刑法》 第140条划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未遂)治罪处罚。从而对尚未销售行为的认定不仅从行为的犯罪形态的质上作出了明确划定,而且从销售金额的量上举行了规范,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尺度和依据。 为了依法准确、统1认定伪劣产物的销售金额,2000年修订的《 产物质量法》 第72条明确划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物的标价盘算;没有标价的,根据同类产物的市场价钱盘算。据此,汤伪劣商品刑事诠释》第2条第3款划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物的标价盘算;没有标价的,根据同类及格产物的市场中心价钱盘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根据国家企图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团结公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措施》之划定,托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从而明确了确定伪劣产物价钱认定的4种要领:1是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出售伪劣产物的现实销售价钱的,按现实销售价钱盘算;2是无法查明现实销售价钱,但有标价的,按标价盘算;3是既无法查明行为人的现实销售价钱,也没有标价的,根据同类及格产物的市场中心价钱盘算;4是既无法查明行为人的现实销售价钱,也没有标价和同类及格产物的市场价钱的,托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应当说明的是,上述4种要领不是任选性的,而应是递进性的,即只有在根据前种要领无法认定伪劣产物的价钱时,才应适用响应的后种要领盘算。 逐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第2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1年第8辑(总第19辑,案例第115号),执法出书社2001年版,第119页。执笔:朱平、郭彦东;审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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