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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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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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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 瘦肉精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
关键词: 中毒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行为的定性

2013-05-07 : :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 瘦肉精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看法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罚,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布了《关于管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克制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 禁用药品刑事案件诠释》 )。凭据《 禁用药品刑事案件诠释》划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应当划分差别情形处置惩罚: (1)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可以根据《刑法》 第225条的划定,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 (2)对于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可以根据《刑法》 第225条的划定,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 (3)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 第144条的划定,以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罪治罪处罚。 (4)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生猪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应当遵照《刑法》 第144条的划定,以生产有毒食物罪治罪处罚。 (5)实行上述行为,同时冒犯《刑法》 划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遵照处罚较重的划定治罪处罚。 熊选国:《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执法适用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第2庭编:《 刑事审讯参考》 2003年第4辑(总第33辑),执法出书社2003年版,第148-15O页。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案 裁判摘要:用 瘦肉精 饲养肉猪,销售后致多人中毒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罪治罪处罚。 综上,行为人明知 瘦肉精 是国家明令克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仍将 瘦肉精 掺入饲料喂养肉猪,并将猪肉销售给他人,从而导致众多消耗者食用猪肉后中毒,其行为已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罪。 但应指出的是,《 刑法》 第144条划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是选择性罪名,而且属于行为加工具性选择适用罪名。审讯实践中,对这种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不仅要思量被告人所实行的详细行为,还要思量被告人所实行行为的详细工具。对于被告人没有实行的行为或者工具,不应适用为罪名。如生产、销售含有 瘦肉精 的食物,属于有毒食物,响应地只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食物罪,而不应适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 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第2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案例第166号),执法出书社2002年版,第11115页。执笔:李忠平、陈晓伟;审编:裴显鼎。 导读和说明 在1段时间里,以销售含有 瘦肉精 的猪肉等有毒、有害食物的情形比力突出,为严肃攻击此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康健的违法谋划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制订并宣布了《关于管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克制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法释〔 2002〕 26号,2002年8月16日)。实践中,要凭据差别犯罪的行为特征,准确、公正地予以治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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