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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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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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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我国刑法第3百6十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关键词: 淫秽电子销售淫秽电子信息数目情节严峻和情节特殊严峻的区别

2013-06-06 : :0

  :我国刑法第3百6十3条划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书、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产业。本罪的情节严峻情形决议了量刑的档次。
  我国刑法并未对情节严峻和情节特殊严峻的尺度予以明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书物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诠释》)第8条明确了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数目尺度,该诠释划定的淫秽物品仍以传统的影碟、软件、录像带为载体,划定了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等组成 情节严峻 的数目尺度;实行刑法第3百6十3条第1款划定的行为,其数目(数额)到达前款划定的数目(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的 情节特殊严峻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差别于传统的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犯罪,其具有包罗淫秽信息量大、工具人群不特定等特点,其行为方式和造成的社会危害都更为严峻。但思量到淫秽电子信息更易复制,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涉及数目1样平常都很大,若是根据传统的数目和情节尺度掌握,则会泛起攻击过重、罪责刑不相顺应的情形,以是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在数目和情节严峻水平的掌握上相比传统淫秽物品犯罪应从宽处置惩罚。因此,《诠释》第8条划定,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销售、流传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书物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的有关划定治罪处罚。本案涉及使用互联网销售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不宜适用原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尺度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该适用切合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特点的尺度来追究刑事责任。以是,本案应根据《诠释》第1条、第2条及第4条的划定来治罪量刑。
  《诠释》第4条划定,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目尺度凭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盘算。该诠释明确了淫秽链接的盘算尺度,要凭据链接直接指向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的尺度盘算,若提供的非直接链接,则不能凭据该尺度盘算。本案中被告人李志雷所销售的是直接链接,该直接链接指向的绝大部门是淫秽视频文件,究实在质,生意双方生意业务的工具仍属淫秽视频文件,应根据淫秽视频文件的尺度盘算。
  《诠释》第1条划定,以牟利为目的,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书、销售、流传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遵照刑法第3百6十3条第1款的划定,以制作、复制、出书、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罪治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书、销售、流传淫秽影戏、演出、动画等视频文件2十个以上的 第2条划定,实行第1条划定的行为,数目或者数额到达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划定尺度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百6十3条第1款划定的 情节严峻 ;到达划定尺度2十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殊严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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