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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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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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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根据运输毒品目的的不同,可以把运输毒品的行为分成3类: (1)为走私、贩卖而运输;(2)为转移而运输;(3)为吸食而运输。 对于此3种行为的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于第1
关键词: 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的行为

2013-09-12 : :0

  .凭据运输毒品目的的差别,可以把运输毒品的行为分成3类:
  (1)为走私、销售而运输;(2)为转移而运输;(3)为吸食而运输。
  对于此3种行为的治罪量刑,我们以为应该区别看待:对于第1种行为,我们以为需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来治罪量刑,第1,行为人既实行了走私或者销售的行为,也实行了运输的行为,当行为都实行完毕的情形下,组成走私、或者销售、运输毒品罪,由于运输是与走私、销售相并列的行为,相互之间的内在和外延并不相同,行为人在居心的支配下实行了走私、运输或者销售、运输的行为,遵照主客观相统1的原则,理应以响应的罪名对其治罪处罚;第2,行为人实行了运输毒品的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实行走私或者销售的行为,则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只实行了1个运输的行为,其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而予以运输,客观上已经致使毒品进入社会而流通和扩散,组成了运输毒品罪,同时,行为人实行的运输毒品是为了举行走私和销售,运输行为是手段行为,走私或者销售是目的行为,以是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还建立(未遂)或者(未遂),行为人实行了1个行为,冒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应为想象竞合犯,对想象竞合犯,我国司法实践的处断原则是 从1重处断原则 ,由于走私、销售、运输毒品的量刑幅度相同,因此,应以运输毒品罪举行惩处,走私和销售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量。
  对于第2种行为,转移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存在1致性,都是在国(边)境内的改变毒品的空间位置,⑺由于转移具有客观性,既可以作为转移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以作为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要从主观方面临其加以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运输毒品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运输会导致毒品的流通和扩散、危害社会的情形下,仍然予以运输,其目的是为了走私、制造、销售毒品而运输,而转移毒品罪主观上是为了协助分子躲避司法机关的追缴和制裁。因此,对为转移而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要着重从主观方面举行剖析。
  对于第3种行为,吸毒职员在运输毒品的历程中被查获,又无其他确切的犯罪目的的,组成何种犯罪?我们以为要详细问题详细剖析:
  第1,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目没有到达我国《刑法》第348条划定的最低数目尺度的,行为人的行为不组成犯罪;第2,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目到达了我国《刑法》第348条划定的最低数目尺度,但未显着凌驾吸毒职员正常吸食量的,组成;第3,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目显着凌驾吸毒职员正常吸食量的,应以运输毒品罪举行惩处。理由如下:
  (1)吸毒职员在运输历程中被抓获,自己就切合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组成要件;
  (2)查获的毒品数目远超吸毒职员正常的吸食量,讲明其具有促使毒品在社会上流通和扩 散的潜在威胁,侵占了运输毒品罪的客体要件,亦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主要依据;
  (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增补性罪名,主要是施展其切断性功效,以有用地停止毒品犯罪不停扩散的态势,其具有减轻公诉机关证实责任的功效,因此,对运输毒品凌驾正常吸食量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证实毒品的和用途,反驳运输毒品罪的指控;
  (4)这也切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好比立法者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数目划定的最低数目尺度是非法持有鸦片数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是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目较大的,对组成此犯罪的下限,事实上即是1种高度盖然性的推定,是1种履历的总结,事实上也包罗有1种平衡,同样的,运输毒品,纵然行为人是吸毒职员,基于1种推定和思量,只要知足其正常吸食量即可,对于超出的毒品就需要其作出反证,若是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的诠释或者举出合理反证予以反驳,就应该负担倒霉的执法结果,以运输毒品罪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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