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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 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 调取当事人存款题目得通知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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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 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 调取当事人存款题目得通知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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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 发布日期:1980-6-16执行日期:1980-6-16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0)沪高法民字第26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 调取当事人存款题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我们以为,《通知》中提出的几点意见,对于保证民事判决的执行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看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 参照执行。

    在决定调取当事人 存款工作中,仍应依赖有关单位和群众,当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 调取当事人存款题目的通知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先后收到一些区,县人民法院的讲演,反映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在执行中必需向 调取存款,但因为当事人拒不交出 存单(存折),以致判决无法执行的题目,经同中国人民 上海市分行商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在处理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纠纷作出判决时,其诉讼标的为 存款的,应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判明所争执的存款的所有权,并在判决主文中记明存单(存折)的种类,储蓄所,户名, 和金额。

      (二)对于欠租,赔偿,债务等案件在执行时,因被申请人确无其他财物可供查封,拘留收禁,变卖,必需调取被申请人的 存款,法院应先作出裁定,写明以供执行的被申请人的存单(存折)的种类,储蓄所,户名, 和执行数额。

      (三)在调取被申请人 存款前,法院应先发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交出存单(存折)。

    若逾期不交,则向存单(存折)所在地人民 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抄告被申请人,即由人民 将被申请人应予执行的存款转帐至人民法院(注明法院 ),原持有者的存单(存折)即宣告作废。

      以上意见,看参照执行。

      一九八○年仲春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