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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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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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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1庭经由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但是假如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糊口得父母1方有相称证据证实被告为非婚生子女得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得,假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得证据,又拒尽做亲子鉴定得,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上述意见形成得理由: 第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得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得不乱,"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得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得正当权益,有利于增入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①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得,依法应予支持。

     第2,申请亲子鉴定得1方应当完成相称得证实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得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1方拒尽做亲子鉴定得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得1方应当承当与其主张相适应得证实责任。

    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得基础上,才能够哀求入行亲子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申请亲子鉴定1方得证实责任,公道及时掌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得时机,是判断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得重要前提。

    假如过分夸大申请1方得证实责任,必将使申请人得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假如轻视或忽视申请1方得证实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得不乱和被申请人隐私得保护。

    总之,亲子鉴定得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得不不乱,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题目。

     第3,举证妨碍得认定前提应当从严把握。

    假如被申请人拒尽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得,应当推定对其不利得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前提:首先,提出申请得1方应是当亟待抚养和教育得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糊口得父母1方;其次,提出申请得1方已经完成了与其哀求相称得证实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得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尽做亲子鉴定。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前提,才能推定对其不利得事实成立。

     第4,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得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不乱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鉴于亲子鉴定中得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同1得尺度。

    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得基础上可以入1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同1得司法解释。

     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讯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题目得批复》。

     贺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