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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抚育费给付期限得表述方法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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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抚育费给付期限得表述方法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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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抚育费得给付期限如何恰当表述,1方面反映了法院制作得判决书,调解书得质量?另1方面当义务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因为涉及履行得期限明确,清晰,有利于法院得执行工作。

    然而,目前有1些法院将有关抚育费给付期限表述为:子女由女(男)方抚养,男(女)方每月负担子女自何时起至独立糊口时止得抚育费多少元。

    笔者以为,该表述方法在实践中有不妥之处,有改入之必要。

     首先,独立糊口得概念在不同得划定中理解是不1致得,极易在当事人间产生歧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得解释》(1)(以下简称司法解释(1))第2十条得划定,不能独立糊口得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糊口得成年子女。

    据该划定,1般情况得独立糊口概念应当是在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结束时止。

    但在民法通则第十1条中则划定,十8周岁以上得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入行民事流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该条得划定中,独立糊口得概念又可理解为十8周岁。

    因接受高中教育得春秋与十8周岁有时是不1致得,导致因为对独立糊口得概念有着不同得理解而产生拒付抚育费得情况,也有人以为大学就读期间得子女仍未独立糊口,要求按法律文书给付抚育费。

     其次,法律文书中"独立糊口时止”得语言表达不符合司法解释(1)第2十条得原意。

    因为在婚姻法中对"不能独立糊口”概念得理解有不合,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相应得司法解释,对上述概念予以明确,以便于审讯操纵,但审讯中仍旧沿用独立糊口这个笼统得概念显然有违司法解释得精神。

     最后,影响法律文书得权势巨子性和执行工作得效率。

    具有给付内容得执行标得必需详细,清晰,履行期限务必明确。

    而独立糊口得概念固然简洁,但显然不够明了和正确。

    当法院实施执行时,执行职员还经常要用司法解释得划定对当事人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影响法律文书得权势巨子性和执行工作得效率。

     据此,笔者以为,法律文书中关于子女抚育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使用不同得表述方法。

    1,对于尚处于高中及以下阶段接受教育得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可表述为抚育费负担至高中学业结束时止。

    2,对于满十6周岁,不满十8周岁得子女,但子女已经抛却在学校接受教育,也没有收进来源得,抚育费给付期限可表述为负担至十8周岁时止。

    3,对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糊口得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可表述为负担至子女能正常糊口时止。

     徐 平 杨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