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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失业保险等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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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失业保险等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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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跟着<劳动合同法>及实在施前提得施行,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繁重得用工负担.特别是1些经营百货得YZ,因为相关治理轨制尚未完善,经常造成群体性诉讼.日前,本站廖正遥律师代办署理1百货经营YZ参加应诉,该案十多位员工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失业保险等共计标得数十万元.因为当前得司法水平,以及偏向劳动者得立法和施法,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压力.下边截取部门该案1份判决得民事上诉状,供大家参考(注:本文刊发时,有些删减).  赔偿失业保险等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文龙铁路新村;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酒店商务中央25楼(大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廖正遥;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7日,汉族,住重庆忠县忠州镇。

      上诉哀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0)忠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归被上诉人全部诉讼哀求;  2.本案1,2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于2010年11月15日签收上列1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主要事实和理由:  1,原审讯决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6个月得失业保险损失错误。

      首先,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得义务。

    被上诉人至少两次书面声明不参加上诉人同1办理社会保险,基于此种情况,上诉人已将相应得社会保险用度在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时予以相应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得责任并不在上诉人。

      其次,被上诉人并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4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8条划定得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非因本人意愿间断就业得,已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得前提。

      第3,被上诉人系在刚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十1条划定应由被上诉人办理失业登记得情形。

    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是在原审法院经由2次开庭查明其未办理失业登记也未办理求职登记得情况下,才于第3次开庭时增补提交确当地居(村)委会得证实证据,显然不符正当律划定得举证期限,更不能达到其证实目得。

      第4,原审讯决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划定得z高时限判决赔偿被上诉人失业保险待遇,完全不能成立。

      2,原审讯决既然认定"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声明自己办理社保事宜,被告也按照相关商定在报酬中支付给原告社保用度",却又机械地合用法律,以为上诉人没有依法办理保险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

    这显然有违《劳动合同法》第3十8条得立法目得。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得划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得用度,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得义务。

    现实糊口中,大量存在着劳动者因不愿意分摊应由其承担得社会保险费而拒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得情况。

    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9条划定,只有因用人单位得主观恶意而未办理社保得,才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得理由。

    在被上诉人12再得书面声明及其已自行购买了相关社会保险,且上诉人又按月补偿其社保用度得情况下,原审讯决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显著属于合用法律错误。

      退1步讲,即便上诉人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十7条及相关划定,也只应按被上诉人月收进减往社保补贴后得金额尺度计算支付2.5月。

      3,原审讯决在查明上诉人于2008年《调整绩效工资核算暂行办法》中划定上调员工绩效工资约每月增加100元作为加班工资得事实,却又仅根据《昌宏百货治理条例》划定认定上诉人仅按19元天天支付了被上诉人加班工资,显然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上诉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被上诉人加班工资。

      同时,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题目得指导意见》第8条划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已支付得工资包含法定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得,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得工资包括加班工资。

    原是判决上诉人额外补足被上诉人加班工资显然与法律划定不符。

      综上所述,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合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盼依法判决知足上诉哀求!  此致  重庆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11月26日  推荐阅读:各种合同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