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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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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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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常识|刑法|残疾人|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例定了对精力病人、聋哑人与瞽者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置惩罚。按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力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节制本身举动的时辰造成危害成果,经法定法式判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该当责令他的家眷或者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须要的时辰,由当局强制医疗;在须要的时辰,由当局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损失识别或者节制本身举动能力的精力病人犯法的,该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1、较港澳台刑法,承袭了中华刑法思想的英华。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就连以手段严厉著称的刑罚,也注重到对残疾人宽处的刑罚合用制度。现行《刑法》是在充实吸取中华刑法思想之英华的基础上,对包括精力病人及聋哑人、瞽者的刑事责任别离作出从宽惩罚的规定。港澳两地因为汗青缘故原由,持久受到西要领律思想,机台湾地域刑法虽根植于大陆,系原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颁布施行的刑法基础上加以修改而成,较港澳刑法,虽较好地接收了中华法令的思想,但同样因为汗青的缘故原由及地区的局限性,也已明明不如大陆刑法,因此,在残疾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上,港澳台地域刑法无论是合用残疾人的规模,照旧从宽的幅度均掉队于大陆刑法。
  2、较外国刑法,表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效。在我国,党和当局向来体贴残疾人事业,出格是跟着28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施行,残疾人事业获得蓬勃成长,发扬社会主义人性主义,体贴、理解、敬服、帮忙残疾人,在我们的社会里已形成浓重气氛。与外国刑法比拟较,我国《刑法》充实思量到犯法的精力残疾人对本身举动所能卖力的水平,将其区分为无、限定与有三种刑事责任能力,别离作出完全不负、减负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切合现代各国对精力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划分。对各国刑法较少涉及的聋哑人的刑事责任也作出从宽惩罚的规定实为各国刑法例定之稀有。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充实表现了中国当局对残疾人的人权的尊敬和保障,从一个侧面反应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成长,并有力地驳倒了西方个体国度借人权问题对中国的无理指责。
  3、较中国古代刑法,注意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现代社会已完全丢弃古代那种复仇的刑罚目的,现代刑罚注意于两个目的:一是特殊防备,处罚改造犯法分子,防备他们走上犯法门路。残疾人因为其自身心理或者生理的缺陷,其再犯能力较差,通过非刑罚手段可以有用防止本人从头犯法时,就不该付之刑罚。而对严重残疾者动之于重型,非但不能有用地儆戒社会上的不不变分子,反而让一般人以为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发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别的,鉴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将其收押在监,不仅不能缔造经济价值,还要较正凡人支付更为昂贵的用度,亦不切合刑罚的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