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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瞽者”犯法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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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瞽者”犯法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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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法律常识|盲人|第十九条|

被告人苏同强(低视力残疾人)、王男经预谋,由苏同强冒用“尹跃才”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管理了两张银行卡作为吸收欺诈所得钱款的账户,王男则注册了户名为“boomhello@163.com”的电子邮箱。两被告人于2006年6月9日和16日通过该邮箱向北京市樱花宾馆和广东省东莞市的新都会旅店发送电子邮件,以爆炸相威胁,各打单人民币20万元,并要求将该款汇往所开账户内。樱花宾馆和新都会旅店接到恫吓电子邮件后即向公安构造报案,两被告人于2006年6月23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查看院以被告人苏同强、王男犯欺诈打单罪,向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经审理,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同强、王男接纳威胁、恫吓的方式向他人打单数额伟大的财物,其举动均已组成欺诈打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犯法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惩罚。于2007年6月8日讯断,以欺诈打单罪判处被告人苏同强、王男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苏同强、王男不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苏同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本人属于“瞽者”,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去惩罚;并要求二审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同强、王男通过互联网发送以爆炸相威胁的恫吓电子邮件,向他人打单数额伟大的财物,其举动均已组成欺诈打单罪,依法应予惩处。苏同强所持的残疾人证书可证实其视力为二级低视力,按照相干尺度尚不能认定其为瞽者,不能合用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去惩罚。苏同强在配合犯法中,与王男配合筹谋、配合通过互联网发送以爆炸相威胁的恫吓电子邮件,并要求对方交出数额伟大的钱款,两人所起感化相称,不分主从。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审讯法式正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参考通行医学尺度,不能认定被告人苏同强属于刑法上的“瞽者”。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瞽者犯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去惩罚。”在《现代汉语辞书》中,瞽者的诠释为“失去视力的人”。但视力作为人的紧张心理性能,同人的身高、体重一样有着差别的评价数值。故医学上或者刑法上对“瞽者”的认定都有一个差别于糊口意义上的认定尺度。
  世界卫生组织2870年颁布了《盲和视力损伤的分类尺度》,规定双眼中视力较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为“盲”,优于或即是0.05但低于0.3的为“低视力”。该尺度已经被大大都国度接管,我国现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司法部、公安部28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判定尺度》中关于视力停滞的分类,也是参照该尺度拟定的。该尺度将视力停滞分为五级:即低视力一级(0.1≤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3)、低视力二级(0.05≤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1)、盲目一级(0.02≤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5)、盲目二级(光感≤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2)和盲目三级(双眼无光感)。个中盲目一、二、三级都属于瞽者,而低视力一、二级则不该认定为瞽者。而中国残疾人结合会拟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尺度》将视力残疾从差至优分为四级。一级为无光感≤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2;二级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