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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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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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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定罪|法律常识|刑法|社会学

  要害词:治罪量刑社会学模式治罪量刑不公道自由裁量权案件社会布局
  内容概要:现行刑事立法赋予法官享有必然的治罪量刑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权受诸多案件社会布局因素影响,案件社会布局因素影响治罪量刑的历程及其体现出的样式就是治罪量刑社会学模式。治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以案件社会学理论为参照,并根基被实证研究所证明。因为同性子的详细案件的社会布局差别或统一案件在差别诉讼阶段的社会布局差别,法官受其影响水平也差别,治罪量刑不公道征象由此而生。实现公道治罪量刑的要害在于制止治罪量刑社会学模式产生感化。
  在刑事法治配景下,若何诠释和制止治罪量刑不公道征象?⑴本文以案件社会学理论为参照,提出并论证了治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理论。该理论可以或许较合理地诠释治罪量刑不公道征象,并为追求实现治罪量刑公道的途径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治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之提出
  模式,原本指某种事物的尺度情势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尺度样式。笔者把治罪量刑历程及其体现出来的样式称为治罪量刑模式。治罪量刑模式存眷的是影响法官治罪量刑的各类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治罪量刑勾当发生影响的历程。治罪量刑模式可以分为两类: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和治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前者夸大的是刑法条文因素对治罪量刑所发生的影响及影响方式;后者夸大的是刑法条文之外的案件社会布局因素对治罪量刑所发生的影响及影响方式。
  (一)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
  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是指依照刑法条文规定,对已有的事实做出鉴定,并据此做出治罪量刑成果的历程及其体现出来的样式。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治罪量刑按照,寻求罪刑法定、罪刑平衡、刑法眼前人人同等的现代法治方针,它与现代法治的根基要求相吻合,是实现刑事法治的抱负模式。
  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的首要特性是:第一,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成立在“法令本质即法则”[1]的根基假设之上,治罪量刑必需以刑法例定为尺度。第二,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视刑法为从一个案件到另一个案件是稳定的,沟通的案件事实会有沟通的治罪量刑结论。第三,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视治罪量刑法则为逻辑历程。对每一案件的治罪量刑都是对刑法条文的运用,并且是逻辑决定成果。第四,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夸大偕行为同定性、同罪同罚,将治罪量刑中的不同待遇(治罪量刑不公)视为异常征象。
  依据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既然刑法为治罪量刑设定了法定法则,从理论上说,假如严酷依照该法则治罪量刑,是可以实现公道地治罪量刑。可从实践角度看,法院(法官)并不是完全按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去治罪量刑,刑法上性子沟通的举动或者统一举动在差别诉讼阶段,其(发起)治罪量刑成果每每体现出差异性。比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性子沟通的婚内强奸举动,有的法院定性为无罪,有些定性为强奸罪,⑵另有些定性为凌虐罪、存心危险罪等。又如,在美国,以性子沟通的行刺罪为例,有些人被判正法刑,而另一些人则可能被判缓刑开释,一些人被判短期禁锢,一些人被判5年、10年、20年或终身禁锢[2]。
  在刑法上没有不同的同类案件,为何不能获得沟通的治罪量刑成果而呈现治罪量刑不公?对此,用治罪量刑的法理学模式不足以诠释其成因。实在,除了刑法的技能性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