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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观点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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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观点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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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法律常识|刑法|特征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按照刑法例定,在认定犯法的基础上,对犯法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简直定与裁量。量刑具有以下特性: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度刑罚权的紧张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讯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固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构造、集体或者小我私家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法人
  量刑是在组成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惟独举动已经组成犯法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子是刑事司法勾当
  量刑是人民法院按照犯法事实、犯法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并参照犯法人的小我私家环境,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法人裁量在确定刑罚的勾当。因此,量刑的性子是刑事司法勾当。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勾当。因此,量刑是以具有必然的自由裁量权为条件的。我国刑法对于详细犯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的详细环境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令空间。因此,量刑首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法以后,按照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惩罚的制度,按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法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惩罚。并且,我国刑法中另有免去惩罚的规定,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犯法人该当或者可以免去刑罚惩罚。因此,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是量刑的紧张内容之一。
  (二)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法,为顺应刑罚个体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法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法人判处何种刑罚。
  (三)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必然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束、和有期徒刑等都有必然的刑度,因而需要按照犯法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该当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