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人间“蒸发”受伤乘客状告“无辜”
本报讯(张慧鹏通信员李志金江泽丰)乘客吴胜全搭乘摩托车不幸被货车撞伤后,没有起诉负有全部肇事责任的货车司机,反而把"无辜”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成告到法院。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王成赔偿吴胜全近10万元。
法院查明,往年2月14日,65岁的
乘客吴某搭乘摩托车不幸被货车撞伤后,没有起诉负有全部肇事责任的货车司机,反而把“无辜”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告到法院。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王某赔偿吴某近10万元。
法院查明,往年2月14日,65岁的东升镇农夫吴某搭乘邻居王某的营运摩托车前去小榄镇时,一辆由广西人驾驶的轻型货车忽然迎面快速驶来,摩托车司机王某藏避不及,和吴某一起连车带人被货车撞飞。
这次事故中,摩托车和货车被毁,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被撞某轻伤,年老的吴某则左下肢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仍未康复。
同年3月4日,交警部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与吴某没有事故责任。
不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发出后,货车司机为逃避赔偿责任,竟“人间蒸发”,至今不知所踪。
而吴某则已经花费了8万多元的医疗费,吴某一家人的糊口因此也陷进困境。
考虑到状告货车司机赢了官司也白打,而王某家景较好,今年4月27日,吴某将王某告到法院。
吴某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划定,无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都必需对吴某本人受到的意外伤害入行赔偿。
王某则以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辩称自己没有交通肇事责任,肇事全责系货车司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选择之诉 本案系选择之诉。
乘客受伤,既可以侵权赔偿为由起诉对自己造某伤害的货车司机以及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起诉摩托车司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依法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划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某的或者承运人证实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某的除外。
”本案中,可以排除吴某遭受伤害系其自身原因,因此,王某对吴某身体遭受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鉴于王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他可在向原告赔偿后,再向货车司机及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