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将人撞成重伤保险公司被判赔12万
司机醉驾将人撞成重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12万 借伴侣的车,醉酒驾驶将一过马路的行人撞成七级伤残,伤者家眷将闯祸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要求负担补偿责任。
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可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记者昨日获悉,新津法院未采取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审讯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模内补偿伤者12万元,并要求车主和驾驶员负担连带责任。
醉酒驾驶 撞倒横穿马路行人 客岁6月29日22时许, 郑某醉酒驾驶川A67J29号微型轿车沿新蒲路由蒲江往新津偏向行驶,当行至新蒲路100米处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吕某撞倒,经判定为7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 郑某醉驾,负担变乱首要责任,吕某不遵守交通法则负担次要责任。
交警另查明,郑某的车是借伴侣舒某的,而该车投保了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
庭审时,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负担保险补偿责任举行激辩。
闯祸方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应按国度规定强制补偿。
保险公司则称,按照国度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负担补偿责任。
并且,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法院: 免责条款与“道法”冲突 本案经新津法院开庭审理做出讯断。
法院认为,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9条规定: “灵活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环境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险用度 ,对于其他丧失和用度,保险人不卖力垫付和补偿。
”而《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灵活车产生交通变乱造成人身伤亡,产业丧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制险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
”二者存在冲突,但在法令效力上《门路交通宁静法》要高于《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度要求灵活车全部人或办理人必需投保交强险,终极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实时,有用的掩护。
故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免赔的来由不能建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撑。
终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负担12万元的补偿责任,其余不足部门由车主和闯祸者负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 免责是行规,已上诉 昨日拿到讯断后,该保险公司暗示将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期待二审可以或许有所改变。
”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法务部的曾平暗示,今朝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
作为保险公司,但愿法院可以或许认定保险公司有向闯祸者追偿的权力;也但愿审讯构造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同一尺度。
同时,曾平指出,法院讯断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是在必然水平上放纵了醉驾闯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