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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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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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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被告苏某是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主车)及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下称挂车)的车辆全部人。2007年1月5日,苏某别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挂
关键词: 交强险

  [案情]  被告苏某是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主车)及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下称挂车)的车辆全部人。

    

2007年1月5日,苏某别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

    

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保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保险时代自2007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22日24时止。

    

同年11月11日,苏某所雇佣的司机武某驾驶上述主,挂车与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产生交通变乱,主车前部与摩托车产生碰撞,致郭某颅脑重度损伤,后经急救无效灭亡。

    

11月25日,交管部分认定,两边对此变乱负平等责任。

    

  2008年3月,郭某的嫡亲属肖某等四人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判令苏某补偿医疗费,灭亡补偿金,精力损害安抚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糊口费等各项经济丧失85097.89元;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6万元,灭亡伤残补偿金10万元责任限额内负担补偿责任。

    

  [分歧]  审理历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系被保险灵活车主车造成的交通变乱,挂车在本次交通变乱中并未与受害人及受害车辆打仗,按照某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其应在主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合同责任限额6万元之内卖力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灵活车门路交通变乱受害人依法获得补偿。

    

本案虽然是一路平凡的门路交通变乱人身损害补偿案件,但在该案中却涉及到两份交强险合同,且均为有用合同。

    

本案中,主,挂车别离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两个差别的保险标的物毗连在一路配合感化造成受害人灭亡,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补偿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

    

  [评析]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 涉案的主车和挂车别离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产生变乱时主车与受害人的摩托车相碰撞。

    

那么,按照其时保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每份交强险的补偿限额是6万元。

    

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该当在12万元照旧6万元责任限额内理赔呢?  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来由在于:   其一,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灵活车产生门路交通变乱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职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产业丧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虽然是门路交通变乱人身损害补偿纠纷,但若要正确处置惩罚本案纠纷,必需起首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强险合同问题。

    

详细到本案,无论是法令规定照旧合同约定,均没有关于两份交强险若何理赔的条款。

    

因此,法官必需通过对法令及合同条款举行诠释的要领解决纠纷。

    

  其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灵活车门路交通变乱受害人依法获得补偿,促进门路交通宁静。

    

国度成立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门路交通变乱受害人得到实时有用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并且有助于减轻交通变乱闯祸方的经济承担。

    

假如将本案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诠释为6万元,则与国度成立灵活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不符,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更倒霉于受害人获得实时足额的补偿。

    

因此,无论从立法目的照旧从合同目的角度举行诠释,保险公司均应在12万元责任限额内理赔。

    

  其三,就本案事实而言,主车仅提供牵引动力,不能装载货品,主车与挂车在谋划勾当中一定要联合在一路才干施展经济效用。

    

而一旦联合在一路,主,挂车即形成一个整体。

    

本案中,主车牵引挂车在向前行驶时与死者的摩托车产生碰撞。

    

此时,主车与挂车具有沟通的速率且感化力向前。

    

从物理学角度阐明,纵然主车采纳了刹车办法,即主车施加了向后的反感化力,但该反感化力并未抵消主车与挂车向前的惯性。

    

换句话说,主车和挂车的惯性均与受害人的灭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四,保险变乱,保险责任与保险丧失的彼此关系体现为: 保险伤害→保险变乱→保险丧失→保险责任。

    

就本案而言体现为: 车辆碰撞的伤害→主车与挂车配合感化与摩托车碰撞致受害人灭亡→产业及人身丧失→保险公司担责。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挂车的行驶也是保险变乱的近因,依据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的抗辩不能建立。

    

  其五,就两份交强险合同自己而言,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局合同。

    

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说起本案景象下免责,本案的两份合同也非反复保险。

    

作为格局合同的拟定方,保险公司对将来的风险责任该当有足够的预见,不然就不会收取两份保费。

    

既然两份交强险合同均建立且有用,按照权力义务相一致的法令原则,保险公司应按两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予以理赔。